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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“十不准”的规定
2007-10-16 15:40:35    监察室

湘纪发[2007]7号

  
(2007年4月18日)

 
  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作风建设,树立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和干部的良好形象,保证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,根据党的纪律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特作如下规定。
  
  一、不准耍特权、盛气凌人。
  
  二、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。
  
  三、不准办人情案、关系案。
  
  四、不准借调外单位设备、物资供个人私用。
  
  五、不准用违纪违法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。
  
  六、不准泄露案情和其他工作机密。
  
  七、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。
  
  八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。
  
  九、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。
  
  十、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。
  
  凡违反本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  
  本规定由省纪委、省监察厅负责解释,由省纪委监督检查室监督执行。
  
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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